您好老師。我于2個月前網上發布一條賣房信息,后有中介打電話說有人要買,隨后簽訂了定金合同,收取1萬的定金。定于2017年11月10號前簽訂買賣合同。在這期間我方多次聯系中介催辦手續,中介以各種理由推諉至今,于昨天下午打電話說買方單方面違約,不要了。讓盡快過去辦理解除合同手續。(我方收取定金時候中介收了我的房產證)。去了后才被告知合同中有一條原話是:本合同經雙方簽訂后,除自然災害或國家政策影響外,雙方用不反悔,若甲方違反上述約定事項,將收取的定金雙倍返還給乙方.若乙方違反上述約定事項,無權要求甲方退還定金。若雙方或單方違約,受益方應給##房產公司支付賠償金的50%作為服務傭金。我個人覺得,合同在簽訂時候并未提前告知有這個費用的產生,而且中途從未打電話告知辦理手續進度,而且我方收取的定金為定金,不是違約金,而且我們也不是受益方,變相也可以認為我們也是受害方。不過這都是無根據的說法,現在想尋求法律方面的知識來維權
律師回復:2017-11-30
答:《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希望所提供法條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