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何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向北行駛,適逢原告駕駛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兩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被告何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何某所駕車輛投保于保險公司。原告受傷后在唐都醫院治療41天,被診斷為特重性顱腦損傷及多處開放性粉碎骨折。請求被告何某和被告保險公司承擔醫療費共180135.14元;賠償摩托車修理費1164元。傷殘賠償金、二次手術費、被托養人生活費10萬元。經陜西藍圖鑒定中心對原告作出鑒定意見。內容為:1、被鑒定人為二級傷殘;2、后續治療費8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3、被鑒定人目前需大部分依賴護理;4、被鑒定人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至傷殘等級評定前一日。
審理后法院作出判決,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原告段某醫療費、住院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護理用品費、摩托車修理費共計350867.69元之中的220900元;并支付被告何某給原告墊付的醫療費26572.97元;由被告何某賠償原告上列損失的60984.03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負。
評析:本案中各被告承擔原告各項損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來處理的。即原告的相關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再按責任劃分由被告何某和原告段某分擔。被告何某應承擔的部分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后按認定的責任分擔,保險限額按照先強險后商險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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