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正式公布。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新增的第14條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這一證據類別的地位。
因此,謹言慎言,共勉之。
西海法務咨詢:029-89286733。